食堂卫生制度及卫生标准
食堂卫生制度具体如下:
1、食堂人员要做到“三白”、“四勤”,不留长指甲,不涂指甲油,不戴戒指,厨房内不准吸烟;
2、餐具、用具要洗净,做到无油垢,无积水,并且做到餐具天天消毒,不能间断;
3、厨房内、外环境整洁,灶面、工作台面清洁;
4、食品进货必须做好数量验收记录和卫生质量验收记录;
5、食品做到烧熟煮透,现烧现吃,变质食品必须及时处理,烧熟的菜内杜绝有异味、异物出现,做好留样工作。
食堂卫生标准具体如下:
1、个人卫生,操作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服、工作帽,头发不可外露,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带饰物,操作时手部应保持清洁,操作前及从事任何可能会污染双手活动后,手部应洗净。接触直接入口食品时,手部还应进行消毒,个人衣物及私人物品不得带入食品处理区,食品处理区内不得有抽烟、饮食及其它可能污染食品的行为;
2、专间操作,人员进入专间前必须再次更换专用间的工作衣帽,并将手洗净、消毒,工作时必须戴口罩,不得穿戴专间工作衣帽从事与专间内操作无关的工作,专人加工制作,非专间操作人员不得擅自进入专间,不得在熟食间内从事与熟食加工无关的活动,专间每天必须进行空气和操作台的消毒,紫外线消毒作用时间30min以上;
3、餐用具,及时洗净,定位存放,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餐用具使用前应洗净并消毒,消毒后的餐饮具必须贮存在餐具专用保洁柜内备用,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用具应分开存放,保洁柜内不得存放其他物品,消毒后的餐饮具要自然滤干或烘干,不应使用手巾、餐巾擦干,以避免受到再次污染;
4、生熟交叉,生熟食品分开,装生、熟食品的盛器要有区分标志,装过生食品的盛器不能用来装熟食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十四条 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食品用工具、设备,用于清洗食品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洗涤剂、消毒剂以及食品中污染物质、放射性物质容许量的国家卫生标准、卫生管理办法和检验规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或者批准颁发。
第十五条 国家未制定卫生标准的食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地方卫生标准,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餐厅卫生标准
法律分析:厨房的最小使用面积不得小于8平方米; 墙壁应有1.5米以上的瓷砖或其他防水、防潮、可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墙裙;
地面应由防水、不吸潮、可洗刷的材料建造,具有一定坡度,易于清洗;
配备有足够的照明、通风、排烟装置和有效的防蝇、防尘、防鼠以及污水排放和符合卫生要求的存放废弃物设施。
配有专用冷藏设施、洗涤消毒和符合要求的更衣设施,室内温度不得高于25
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应当烧熟煮透,其中心温度不低于70加工后的熟制品应当与食品原料或半成品分开存放,半成品应当与食品原料分开存放。
在烹饪后至食用前需要较长时间(超过2小时)存放的食品,应当在高于60低于10条件下存放。需要冷藏的熟制品,应当在放凉后再冷藏。
奶油类原料应当低温存放。含奶、蛋的面点制品应当在10下或60上的温度条件下储存。
操作人员必须穿戴洁净的工作衣帽,并将手洗净、消毒;
凉菜间必须每天定时进行空气消毒;
洗刷餐饮具必须有专用水池,不得与清洗蔬菜、肉类等其他水池混用。
冷藏:指为保鲜和防腐的需要,将食品置于0上较低温度条件下贮存的过程,冷藏的温度一般在0~10间。
冷冻:指将食品或原料置于0下,以保持冰冻状态的贮存过程,冷冻所用的温度一般在-20-1间。
法律依据:《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第五条 餐饮业经营者必须先取得卫生许可证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从事餐饮业经营活动。
第八条 餐饮业加工经营场所应当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它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
第十三条 贮存食品的场所、设备应当保持清洁,无霉斑、鼠迹、苍蝇、蟑螂;仓库应当通风良好。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 食品应当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并定期检查、处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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