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餐厅消毒制度
一、工作人员进入厨房必须佩带整洁工作衣帽(头发不可外露),口罩,防控手套;手不可直接接触入口食品,不得留长指甲,戴戒指等加工食品。二、严禁非食堂工作人员随意进入食品原料存放间,厨房、灶台必须每餐清洁干净;砧板生熟要分开;清洗蔬菜、肉类水不得混用;用于加工食品的刀、桶、盆等工具容器使用完后必须用开水烫洗。三、食堂垃圾:大小食堂餐桌地面、厨房地面、打菜间、垃圾桶垃圾,必须每餐清洁清理,做到当餐垃圾当餐处理,每次餐后用消毒液对各地面、墙壁、餐桌等进行消毒,并及时处理掉甩到地面的水渍,保持各地面、墙壁及餐桌干净整洁,通风。四、餐具消毒:1.洗刷消毒餐饮炊具应在指定的区域内进行,做到污进洁出;2.餐饮炊具清洗消毒应严格做到按一倒、二冲、三清洗、四消毒、五保洁的顺序操作;a.倒,倒掉餐饮炊具内的残余物;b.冲,用清水冲掉油污及杂物;c.清洗,用带有去污的功能的物品(如洗洁净)清洗后,再用清水清洗干净;d.消毒,放入消毒消毒柜内,进行充分消毒(消毒柜内必须保持干净整洁);e.保洁,放在消毒柜内保持清洁避免污染;3.清洗餐饮炊具时,不允许将餐具直接放到地面上清洗;4.消毒方法,可用沸腾煮消毒,如每天大小食堂所用餐饮炊具必须沸煮消毒一次(把物品全部浸泡在水里,保持沸水温度100摄氏度,至少煮10分钟以上),消毒后的餐饮炊具应达到光、洁、干的标准,并存放于专用的消毒柜内(消毒柜不得存放其他物品,防止交叉污染),且做好防苍蝇、蟑螂、鼠、尘等措施;5.不准用抹布(未经消毒的抹布)擦拭已经消毒处理过的餐饮炊具,防止二次污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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