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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食品处罚标准? 健康饮食的标准是?

2023-11-23 13:21:35健康饮食1

一、餐饮食品处罚标准?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修订本)

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2、【部门规章】《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2017年修正本)

第四十五条 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3、 【部门规章】《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2017年修正本)

第五十条 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4、【部门规章】《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16年7月13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发布)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或者入网食品生产者超过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对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处罚

二、健康饮食的标准是?

学习养生课时,了解到专家曾总结出如下的20条健康饮食“金标准”。

国内的几位营养专家指出,在这20条中若能达到12条,就算达标,若5条以下,需要引起注意,及时纠正。这20条“金标准”是:

1.吃饭时挺直腰背

人们在吃饭时身体处于放松状态,很容易含胸驼背,这会使食道和胃部受压,影响消化道的血液循环,可引发胃病、影响心肺功能。正确的进餐姿势,是挺直腰背,让胃部不受任何压迫。

2.特别饿时喝点粥

人在极度饥饿的时候食欲特别强,但在此时,肠胃功能已经受损,如果大吃大喝很容易造成食滞。特别饥饿时,应少量进食一些半流质,如粥、面或米线,然后再慢慢恢复正常饮食。人们尤其要注意,在特别饥饿时,不要喝牛奶、 豆浆、酸奶和吃白著等,否则,可能会引起消化问题。

3.两餐间隔4-6小时

两餐之间的间隔,太长或太短都会对人体造成不良影响。太长会引起高度饥饿感,影响劳动和工作效率;两餐间隔时间太短,消化器官得不到适当的休息,影响食欲和消化。一般混合食物在胃里停留的时间大约是4-5小时,因此,两餐间隔4- 6小时比较合适。

4.先吃爱吃的食物

对餐桌上的菜,应先吃自己喜爱的食物,这会让你在情绪上获得满足。愉快的心情能够较快地产生饱胀感,可避免吃得太多。

5.饭后别马上用脑

饭后,体内的血液会集中流向消化器官,大脑相对缺血。如果这时用脑会引起精神紧张,记忆力下降等问题,还可能增加心脑血管疾病的发生几率。因此一定要在饭后休息半小时以上再进入工作状态。饭后也可听听音乐,散散步等。

6.吃饭时不谈扫兴的事

俗话说,“食不言, 寝不语。”吃饭时说话会使咀嚼食物的次数减少、唾液分泌减少,从而影响消化功能。美国的一-项研究指出,就餐时谈论复杂或令人扫兴的问题,会影响人的食欲和消化,但可以谈论一些轻松愉快的话题。

7.早饭吃热食

清晨,人体内的神经和血管都还处于收缩状态,这时如果吃冰冷的食品,可能使消化系统发生痉挛。中医认为,早餐应该吃热食,以保护胃气。专家建议早餐应该吃热稀饭、热麦片、热豆浆等,再配以包子、面包等主食。

8.饭后半小时再喝茶

饭后不宜立即喝茶,否则会冲淡胃液,影响食物消化,给胃增加负担。饭后半小时再喝茶,能促进消化吸收,起到杀菌消毒和保护牙齿的作用。

9.晚上别吃冷饮

晚上7点后,人体体液代谢速度变慢,这时若吃凉的食物,尤其是冷饮,不易消除疲劳,反而还会影响睡眠。

10.饭后甜点要少吃

正餐已获得了足够的糖分,如果再吃甜点,人体就会吸收多余的葡萄糖。 在吃过分油腻的东西后,更不要吃甜点。

11.多吃深色蔬菜

深色蔬菜是指深绿色、红色、紫色的蔬菜。深紫色茄子与浅绿色茄子,紫色洋葱与白色洋葱,紫薯与红薯、白薯相比,前者的营养价值都显著高于后者。

12.动、植物油混着吃

光吃植物油会导致体内过氧化物增加,加快人体衰老,还会影响人体对纤维素的吸收,增加乳腺癌、结肠癌发病率,而动物油则有一定对心血管有益成分。专家建议,用一份动物油、两份植物油制成混合油吃,可起到取长补短的效果。

13.吃饭环境要安静

研究显示,随着噪声增大,受试者感受食物甜味的敏感度降低,研究还表明,嘈杂的就餐环境会使人的味觉变迟钝。所以专家建议吃饭时不要选择环境嘈杂的餐馆,若有轻柔音乐做背景可以让人吃得更香。

14.别一个人吃饭

由于单独进餐容易产生不良情绪,而且饮食单调会造成营养失衡。因此与同事、家人一起吃饭,这样可使心情舒畅,胃液分泌也相对旺盛,可使食物尽快地消化和吸收。此外,多人-起吃饭,食品种类更丰富,更易于达到营料平衡。

15.骨头汤加点醋

贪钙丰富的食品有牛奶、骨头汤、鸡蛋、鱼虾、黄豆等。当胃肠道的做度

欧合影前钱的收。因此,在京任食物时适当放些醋,可以使食物中的钙制

容易被人体吸收的醋酸钙。

16.每天吃一次纤维食品

人体摄取多余的脚肪和蛋白质。若与大肠开菌发生作用,就会变成有害的腐败物。

这时多吃一些纤维食品,可以帮助身体排泄掉它们,比如燕麦、糙米、薏米、红薯、玉米等。

17.多嚼硬的食物

根据不同年龄,可适当选吃一些硬的食物如水果、甘蔗、生黄瓜等。因为这些较硬的食物要费劲去嚼,当咀嚼的次数增多或频率加快时,大脑的血液流量明显增多,活化了大脑皮层,则起到了防止大脑老化和预防老年痴呆症的作用。

18.细嚼慢咽

细嚼慢咽有助消化,专家建议,每吃- 口饭就放下筷子,集中注意力在嘴巴的咀嚼上,每一口都要细细地咀嚼30次以上。

19.少吃盐

新版美国饮食指南建议,每人每天所摄人的食盐量应该控制在2300毫克(约一茶匙) 以内。年龄超过51岁以及患有高血压和糖尿病等慢性疾病的人,每天所摄人食盐量应减少至1500毫克以内。

20.调味品别滥用

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 的研究显示,桂皮、小茴香等天然调味品中都或多或少含有黄樟素,它可引起肝癌。多吃不仅会口干、咽喉痛、精神不振,而且,还容易导致胃酸分泌过多和胃胀气。因此,在烹制食物时不要过度使用。

三、养生与健康饮食文案?

养生与健康饮食是现代人追求的重要生活话题。正确的养生方法和饮食搭配可以帮助我们保持健康,提高生活质量。

养生是指通过一系列的科学方法,保持身体健康,预防疾病,延长寿命。其中,健康饮食是养生的重要方面。科学合理的饮食可以提供身体所需的营养物质,维持正常的生理机能,增强免疫力,预防疾病。

健康饮食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均衡营养:摄入足够的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维生素和矿物质,保持各种营养素的平衡。

合理搭配:合理搭配食物,确保摄入足够的营养素,同时控制食物的摄入量,避免过度摄入能量和脂肪。

多样化饮食:摄入多种不同种类的食物,包括蔬菜、水果、全谷类、豆类、坚果和鱼类等,以获得更多的营养素。

控制盐、糖、脂:控制盐、糖和脂肪的摄入量,避免过多的加工食品和高热量食品的摄入。

适量饮酒:如有饮酒习惯,要适量饮酒,避免过量饮酒带来的健康问题。

总之,养生与健康饮食是每个人都应该关注的话题。通过科学的饮食方法,我们可以保持身体健康,提高生活质量。

四、健康食品标准代号?

食品的“执行标准号”是指:执行标准是在你采用此标准作为执行标准后,所生产的产品必须符合此标准,否则为不合格。

食品常用的分类是生产审查细则的分类和GB2760中的分类。执行标准是根据具体食品种类的来分的,跟以上两种都无关。例如面包,有的厂家执行GB7099 糕点面包卫生标准,也有执行GB20981 面包。同一类型的产品可以选择不同的执行标准。

商品上的“执行标准”可以是企业自行选择的,行政机关只能审查企业的产品是否执行合法的标准,并不证明企业的产品一定执行了该标准,但在产品检验时,应选择企业声明的执行标准。

“执行标准号”不仅仅是企业生产经营的需要,更是法律的要求。大家都遵纪守法,有序经营,社会才会正常发展,市场上的假冒伪劣商品才会灭绝。

只有监督与服务充分结合起来,才能达到预期目的。也才能真正树立起技术监督的形象。产品“执行标准”是国家规定的工业品必须执行或者推荐执行的标准

五、餐饮食品冷藏温度标准?

冷藏食品冷藏温度的范围应在0~10℃之间;冷冻食品冷藏温度的范围应在-20℃~-1℃之间。

扩展资料:

冷藏

贮藏温度、空气的相对湿度和流速是冷藏的重要条件因素。在实际应用中,这三者的具体条件是随着食品种类的不同、贮藏期的长短以及食品是否包装而确定的。

①贮藏温度,特别是食品本身的温度,是最重要的因素,对于水果、蔬菜、带壳蛋一般以接近冰点为佳。但热带和亚热带果蔬有各自的最低贮藏温度。

②空气湿度过高,易使低温食品的表面产生冷凝水,可能因此引起果蔬霉烂或肉禽发粘长霉;相对湿度过低则水分蒸发快,造成食品表面干缩,带壳蛋气室增大,重量减轻。

③在冷库中,应强制通风,使循环中的空气带走果蔬的呼吸热,并保持冷库各部的温度均匀一致。空气流速过低达不到上述目的,过高又加快食品的水分蒸发,尤其是相对湿度较低时影响更大。

六、饮食与健康相关的成语?

  病从口入   bìng cóng kǒu rù   【解释】疾病多是由食物传染。

比喻应该注意饮食卫生。  【出处】晋·傅玄《口铭》:“病从口入,祸从口出。”   【结构】主谓式。  【用法】比喻应该注意饮食卫生。一般作分句、宾语、定语。  【正音】从;不能读作“chónɡ”。  【辨形】入;不能写作“人”。  【近义词】病由口入   【例句】~;我们应该谨慎择食;才能保证身体健康。

七、健康饮食的方法与技巧?

健康饮食方法与技巧包括:均衡摄入各种营养素、适当控制总能量摄入、减少高热量、高脂肪、高盐、高糖的食物摄入、增加膳食纤维和水果蔬菜摄入量、避免食物过度加工等。这些方法的本质在于,保证身体能够获取足够的各种营养素,同时避免摄入过多的不健康物质。包括,个人饮食习惯与文化差异、孕期和哺乳期的饮食需求、运动饮食配合等。为了保证健康,我们需要随着年龄、生理状态和生活习惯的变化,不断调整自己的饮食计划,并根据个人实际情况进行差异化的营养摄入。

八、健康饮食与养生知识?

健康饮食是低脂低盐低糖饮食。按时安顿吃饭,七八分饱吃饭。养生是指通过方法颐养生命,增强体质,预防疾病,从而达到延年益寿目的。

九、餐饮食品留样的标准?

1.

食堂提供的每样食品,由专人负责留样。

2.

每餐留样的食品,按规定留足100克,分别盛放在已消毒的餐具中。

3.

留样食品取样后,立即存放在完好的食品罩内,以免被污染。

4.

留样食品冷却后,用保鲜膜密封好,并在其外部贴上标签,标明留样日期、时间、品名、餐次、留样人。

5.

将贴好标签的留样食品按秩序存放在恒温冰箱内保存。

十、餐饮食品安全管理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餐饮服务监督管理,保障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要求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

第五条 鼓励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普及工作,增强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意识,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能力;鼓励开展技术服务工作,促进餐饮服务提供者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餐饮服务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餐饮服务提供者依法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知识。

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餐饮服务提供者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而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的管理规范,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配备先进的食品安全检测设备,对食品进行自行检查或者向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送检。

第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有权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进行社会监督,举报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了解有关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息,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 餐饮服务基本要求

第八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必须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并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餐饮服务许可证》。

第九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被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餐饮服务管理工作。

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聘用本条前款规定的禁止从业人员从事管理工作。

第十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从事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第十一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组织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培训,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食品安全知识,明确食品安全责任,并建立培训档案;应当加强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食品安全管理知识的培训。

第十二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

餐饮服务提供者从食品生产单位、批发市场等采购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者的相关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等文件;从固定供货商或者供货基地采购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商或者供货基地的资质证明、每笔供货清单等;从超市、农贸市场、个体经营商户等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采购清单。

餐饮服务企业应当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记录制度。采购记录应当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进货票据。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产品品种、进货时间先后次序有序整理采购记录及相关资料,妥善保存备查。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三条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的证明文件等,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企业各门店应当建立总部统一配送单据台账。门店自行采购的产品,应当遵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第十四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禁止采购、使用和经营下列食品:

(一)《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二)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食品;

(三)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规定的食品;

(四)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进口预包装食品。

第十五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采购、保存和使用食品添加剂。应当将食品添加剂存放于专用橱柜等设施中,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妥善保管,并建立使用台账。

第十六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遵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餐饮服务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制作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食品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

(二)贮存食品原料的场所、设备应当保持清洁,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应当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食品原料,并定期检查、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

(三)应当保持食品加工经营场所的内外环境整洁,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

(四)应当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消毒、保洁、保温、冷藏、冷冻等设备与设施,校验计量器具,及时清理清洗,确保正常运转和使用;

(五)操作人员应当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

(六)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应当烧熟煮透;需要冷藏的熟制品,应当在冷却后及时冷藏;应当将直接入口食品与食品原料或者半成品分开存放,半成品应当与食品原料分开存放;

(七)制作凉菜应当达到专人负责、专室制作、工具专用、消毒专用和冷藏专用的要求;

(八)用于餐饮加工操作的工具、设备必须无毒无害,标志或者区分明显,并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设备应当在使用前进行消毒;

(九)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并在专用保洁设施内备用,不得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的餐具、饮具;购置、使用集中消毒企业供应的餐具、饮具,应当查验其经营资质,索取消毒合格凭证;

(十)应当保持运输食品原料的工具与设备设施的清洁,必要时应当消毒。运输保温、冷藏(冻)食品应当有必要的且与提供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保温、冷藏(冻)设备设施。

第十七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开展抽样检验时,被抽样检验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配合抽样检验工作,如实提供被抽检样品的货源、数量、存货地点、存货量、销售量、相关票证等信息。

第三章 食品安全事故处理

第十八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的预案实施细则,按照职能做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十九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核实情况,经初步核实为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立即向同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等相关部门通报。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事发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及时做出反应,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依法处置,并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调查,有权向有关餐饮服务提供者了解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情况,要求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并采取以下措施:

(一)封存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

(二)封存被污染的食品工具及用具,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

(三)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食品,予以监督销毁;未被污染的食品,予以解封;

(四)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情况进行发布,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

第二十一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第二十二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应当立即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及用具、设备设施和现场,在2小时之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按照相关监管部门的要求采取控制措施。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配合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不得拒绝。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餐饮服务经营规模,建立并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量化分级、分类管理制度。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聘请社会监督员,协助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职责时,发现不属于本辖区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受移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被移送案件的处理情况及时反馈给移送案件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受理,并及时进行核实、处理、答复;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

发现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要求的食品原料或者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其成因属于其他环节食品生产经营者或者食用农产品生产者的,应当及时向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通报。

第二十六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履行职责时,有权采取《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措施。

第二十七条 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对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重点检查:

(一)餐饮服务许可情况;

(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建立档案情况;

(三)环境卫生、个人卫生、食品用工具及设备、食品容器及包装材料、卫生设施、工艺流程情况;

(四)餐饮加工制作、销售、服务过程的食品安全情况;

(五)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和索票索证制度及执行情况、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及执行情况;

(六)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食品添加剂等的感官性状、产品标签、说明书及储存条件;

(七)餐具、饮具、食品用工具及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的清洗、消毒和保洁情况;

(八)用水的卫生情况;

(九)其他需要重点检查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 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人员共同参加,依法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笔录经双方核实并签字。被监督检查者拒绝签字的,应当注明事由和相关情况,同时记录在场人员的姓名、职务等。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餐饮服务环节的抽样检验工作,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列支。

第三十条 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可以使用经认定的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技术进行快速检测,及时发现和筛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要求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使用现场快速检测技术发现和筛查的结果不得直接作为执法依据。对初步筛查结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要求的食品,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检验。

快速检测结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要求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食品安全保障措施。

第三十一条 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人员抽样时必须按照抽样计划和抽样程序进行,并填写抽样记录。抽样检验应当购买产品样品,不得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

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及时将样品送达有资质的检验机构。

第三十二条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根据检验目的和送检要求,按照食品安全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检验,按时出具合法的检验报告。

第三十三条 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异议人有权自收到检验结果告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组织实施抽样检验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该项权利。

复检工作应当选择有关部门共同公布的承担复检工作的食品检验机构完成。

复检机构由复检申请人自行选择;复检机构与初检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复检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

复检费用的承担依《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辖区内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及变更情况、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实施重点监管。

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的形式和内容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

第三十五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在7日内通报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公布下列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一)餐饮服务行政许可情况;

(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和抽检的结果;

(三)查处餐饮服务提供者违法行为的情况;

(四)餐饮服务专项检查工作情况;

(五)其他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查处:

(一)擅自改变餐饮服务经营地址、许可类别、备注项目的;

(二)《餐饮服务许可证》超过有效期限仍从事餐饮服务的;

(三)使用经转让、涂改、出借、倒卖、出租的《餐饮服务许可证》,或者使用以其他形式非法取得的《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的。

第三十八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用非食品原料制作加工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制作加工食品;

(二)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四)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五)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六)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七)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八)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

(九)有关部门责令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

(十)餐饮服务提供者违法改变经营条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九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经营或者使用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二)经营或者使用无标签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标签、说明书规定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二)、(三)、(四)、(八)、(九)项的有关规定,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项的规定,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三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进行处罚。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所得,指违反《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所取得的相关营业性收入。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货值金额,指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的食品的市场价格总金额。其中原料及食品添加剂按进价计算,半成品按原料计算,成品按销售价格计算。

第四十六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执法中,涉及《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适用时,“情节严重”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连续12个月内已受到2次以上较大数额罚款处罚或者连续12个月内已受到一次责令停业行政处罚的;

(二)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有死亡病例等严重后果的。

第四十七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或者有其他法定情形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四十八条 在同一违反《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案件中,有两种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分别裁量,合并处罚。

第四十九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责令停业、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或者其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相关负责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二条 国境口岸范围内的餐饮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以及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

水上运营的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安全管理,其始发地、经停地或者到达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均有权进行检查监督。

铁路运营中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卫生部2000年1月16日发布的《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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