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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法规定总统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2024-05-10 23:59:46饮食小常识8

第二条   第一款   行政权属于美利坚合众国总统。总统任期为4年,副总统任期与总统任期相同。总统和副总统的选举办法如下:   各州应按照该州议会规定的方式选派选举人若干名,其人数应与该州所应选派于国会的参议员和众议员的总数相等;但参议员或众议员或在合众国政府中担任信任职位或高收益职位者不得被选派为选举人。   选举人应在本州集会,投票选举2人,其中至少应有1人不是选举人同州的居民。选举人应开列名单,写明所有被选举人和每人所得票数,计算票数。获得选票最多者如选票超出选举人总数的一半即当选为总统。   如不止1人获得半数选票且票数相当,众议院应立即投票其中1人为总统。如无人获得过半数票,则众议院应以同样方式从名单上得票最多的5人中选举1人为总统。但众议院选举总统时应以州为单位投票,每州代表有1票表决权;以此种方式选举总统的法定人数为全国2/3的州各有1名或数名代表出席,并须取得所有州的过半数票始能当选。在总统选出后,获得选举人所投票数最多者即当选为副总统;但如有2人或数人获得相等票数,参议院应投票选举其中1人为副总统。   国会可决定选出选举人的时间以及选举人的投票日期,该日期须全国统一。   任何人除出生于合众国的公民或在本宪法通过时已为合众国公民者外,不得当选为总统。年龄未满35岁及居住于合众国境内未满14年者亦不得当选为总统。   如遇总统免职、死亡、辞职或丧失履行总统权力和职责的能力时,该项职务应移交给副总统;在总统与副总统均为免职、死亡、辞职或丧失履行总统权力和职责的能力时,国会得依法律规定宣布某一官员代行总统职权,该官员即为总统,直至总统恢复任职能力或新总统选出为止。   总统应在规定时间获得服务报酬,此项报酬在其当选任总统期间不得增加或减少。总统在任期内不得收受合众国或任何一州给予的任何其他酬金。   总统在就职前应作如下宣誓或郑重声明:   “我谨庄严宣誓(或郑重声明),我一定忠实执行合众国总统职务,竭尽全力,恪守、维护和捍卫合众国宪法。”   第二款   总统为合众国陆海军的总司令,并在各州民团奉召为合众国执行任务的担任统帅;他可以要求每个行政部门的主管官员提出有关他们职务的任何事件的书面意见,除了弹劫案之外,他有权对於违犯合众国法律者颁赐缓刑和特赦。   总统有权缔订条约,但须争取参议院的意见和同意,并须出席的参议员中叁分之二的人赞成;总统应提出人选,并于取得参议院的意见和同意后,任命大使、公使及领事、最高法院的法官,以及一切其他在本宪法中未经明定、但以后将依法律的规定而设置之合众国官员。国会可以制定法律,酌情把这些下级官员的任命权,授予总统本人,或授予法院,或授予各部部长。   在参议院休会期间,如遇有职位出缺,总统有权任命官员补充缺额,任期於参议院下届会议结束时终结。   第三款   总统应经常向国会有关国情的报告,并向国会提出他认为必要和适当的措施,供其考虑;在非常时期,总统可召集两院或其中一院开会,如两院对于休会时间意见不一致时,总统可使两院休会到他认为适当的时期为止;总统应接见大使和公使;他应监督一切法律的切实执行,并任命合众国的一切官员。   第四款   合众国总统、副总统及其他所有文官,因叛国、贿赂或其它重罪和轻罪而遭弹劾并被判定有罪时,应予以免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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