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民宿管理办法?
成都市民宿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民宿规范管理,保障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民宿业健康优质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宿,是指利用自有产权或者使用权的住宅或者其他民用建筑开办的,由主人参与接待,为消费者提供体验当地自然、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接待服务设施。
第三条 单栋房屋客房数不超过14个标准间(或单间),建筑层数不超过4层,建筑总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超过上述规模的住宿服务经营场所,应当按照旅馆业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第四条 有条件的区(市)县人民政府可组织编制民宿发展专项规划,划定民宿发展区域,引导民宿规范有序发展。
第五条 遵循“科学规划、政策引导、部门协同、属地管理、行业自律”的原则,有条件的城市小区业主将住宅改变为民宿经营性用房,按照《物权法》经有利害关系业主同意的,可放宽市场准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第六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民宿聚集区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鼓励民宿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建设,突出特色、培育品牌,对达到相关条件的民宿,应当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
第七条 在本市行政区划内民宿的开办、经营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开办条件
第八条 建筑物系合法建筑,符合有关房屋质量安全要求;建筑物符合城乡规划的相关规定和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依法设计、施工;改建的建筑物不得破坏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确保建筑使用安全。
第九条 民宿经营应当符合以下治安管理基本要求: (一)安装治安部门认可的住客信息采集系统,按照规定进行住客实名登记,并按要求上报治安主管部门。 (二)配备必要的防盗、监控等治安防范设施,客房的门、窗需符合防盗要求。 (三)配备专(兼)职治安保卫人员。
第十条 民宿经营应当符合以下消防管理基本要求: (一)利用村民自建住宅、其它住宅改造的民宿,分别按照、参照《关于印发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的通知》(建村〔2017〕50号)执行。 (二)利用住宅之外的其他民用建筑进行改造的民宿,其消防安全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要求。
第十一条 民宿应当接入污水管网或配备必要的污水处理设施。
第十二条 民宿经营者应当依法申请工商登记注册,并在其申请的经营范围中注明民宿服务方面内容;兼营餐饮、食品流通服务的民宿,应当依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三章 申报备案
第十三条 民宿经营者应当向区(市)县指定的管理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开设民宿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
(一) 申请报告。
(二) 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登记证明材料。
(三)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及复印件、无犯罪记录的证明。
(四) 民宿建筑的产权证明(或住宅合法建造证明);租赁经营应当同时提供房屋租赁备案凭证。
(五) 标明经营场所各层出入口、内部通道、客房房号等功能区分布以及监控、消防等技防设施安装位置的平面示意图。
第十四条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联合核验机制,指定管理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受理本辖区民宿开设申请。管理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卫计、治安、消防、环保、规划、建设、市场监督、安监、旅游、城管等部门进行核验。对符合开办条件的,应当出具核验证明;对不符合开办条件的,应 当及时一次性告知。 第十五条 民宿经营者应当自营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持核验证明向区(市)县指定的管理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登记备案。 本办法施行之前已开展经营的民宿,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按本办法补办登记备案手续。 民宿发生产权、经营权、经营范围变更或决定停业的,民宿经营者应当及时办理备案信息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章 经营规范 第十六条 民宿经营应当公开服务项目和服务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
第十七条 民宿经营者为民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承担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的主体责任。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当急预案。对可能危及住客人身、财产安全的事宜,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住客做出说明或者警示。
第十八条 兼营食品的,应当遵守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保证食品安全。
第十九条 从事餐饮及其它直接为消费者服务的人员应当按国家规定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
第二十条 民宿应保持环境卫生整洁,加强卫生管理,防止传染病传播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
第二十一条 民宿经营者提供的民宿服务信息和广告宣传必须真实可靠,不得做虚假宣传,不得欺骗消费者。 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为消费者提供民宿代订服务的,应当确保民宿信息的真实性。
第二十二条 民宿提供汽车租赁、商品销售及其他服务项目的,应当遵循相关行业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服务安全规范。
第二十三条 鼓励民宿经营者投保公众责任险、火灾事故险、雇佣人员人身伤害意外险等商业保险,防范经营风险。
第二十四条 民宿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报送有关统计数据。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民宿管理统筹协调机制,对民宿管理进行综合协调。
第二十六条 区(市)县人民政府指定的管理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本辖区民宿日常管理工作牵头单位,向执法部门提供民宿违法信息,并协助查处。
第二十七条 治安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民宿配置必要的治安防范设施,指导民宿安装、维护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负责民宿的日常治安管理。 第二十八条 消防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民宿消防安全相关技术要求,指导开展民宿消防安全隐患整治和民宿消防安全培训工作。
第二十九条 住房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经营单位和业主开展民宿建筑结构安全鉴定,统筹民宿聚集区空间和布局,监督管理民宿集聚区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第三十条 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推动制定民宿相关服务标准,开展民宿宣传推广,指导开展民宿经营者及从业人员业务培训工作。
第三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办理民宿经营主体的工商登记注册,引导民宿经营者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第三十二条 发改、卫生、环保、价格、食药监、城管、安监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民宿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网络监管部门负责对线上平台网站进行监管,督促其发布广告信息前审核房屋合法性资料,严禁发布违规无证住宿场所宣传信息,并及时将掌握的违规场所线索通报政府相关职能部门。
第三十四条 鼓励建立民宿行业协会。民宿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和行业服务作用。
第三十五条 鼓励社会机构开展民宿服务质量与信用评价,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舆论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不符合建筑安全、治安、消防等相关要求以及无证经营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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