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边民补贴发放依据?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改善边境地区民生,增强边民守边固边的积极性,提高边境居民的生产生活水平,根据财政部《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财预〔2019〕62号)、《2019年自治区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内财预〔2019〕602号)和《内蒙古自治区边民补助管理办法》(内财预〔2020〕1221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旗边境居民管理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享受边民补助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应享受的五保供养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不变,不得降低其五保供养标准或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标准。
第二章边民补助发放对象和发放条件
第三条 边民补助发放对象分为一线边民和非一线边民两类:
(一)一线边民是指我旗与蒙古国毗邻国界的抵边行政村(嘎查)的牧区居民。
(二)非一线边民是指除一线边民外,我旗与蒙古国毗邻国界的抵边苏木镇的非抵边行政村(嘎查)的牧区居民。
第四条 边民补助发放的条件:
(一)一线边民:每年在抵边行政村(嘎查)需居住满6个月,且户籍所在地为我旗与蒙古国毗邻国界的抵边行政村(嘎查)的牧区居民且有固定住所并依法承包草地的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家庭成员。
(二)非一线边民:每年在抵边苏木镇的非抵边行政村(嘎查)居住满6个月,且户籍所在地为我旗与蒙古国毗邻国界的抵边苏木镇的非抵边行政村(嘎查)的牧区居民且有固定住所并依法承包草地的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家庭成员。
(三)特殊人员不享受边民补贴:在嘎查依法承包草地(草场证属于嘎查),但户籍所在地为社区或其他苏木镇甚至跨旗县,不属于本嘎查,不得享受边民补助。
第三章边民补助标准及认定程序
第五条 2020年一线边民和抵边苏木镇居住的非一线边民补助标准均为3000元/人/年,以后年度发放标准将根据年度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以自治区及时更新的内蒙古自治区边民补助管理办法的认定标准为变动依据)。边民补助发放所需资金全部为自治区下发的边民补助资金,归口自治区对各边境旗市的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边民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若有结余,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 边民补助发放条件的认定工作由各抵边苏木镇政府牵头,边境派出所、民政、自然资源等部门配合落实。各抵边苏木镇政府确定享受一线边民和抵边苏木镇居住的非一线边民的补助人数,并于每年2月18日前完成边民补助的申请、公示、审批等工作,同时以嘎查为单位将上述材料于2月18日上报财政部门汇总。未在规定时间内上报边民补助发放人数和相关材料的,自治区不予安排补助,本级政府亦不安排资金予以发放,责任由各抵边苏木镇政府和行政村(嘎查)承担。
第七条 边民补助认定程序:
(一)申请提出:边民补助以家庭为单位提出申请,家庭内所有成员要一并向户籍所在地的嘎查委员会提交边民补助书面申请(用边民补助申请及审批表),并提供居民户口簿草场证等复印件。
(二)申请审核:嘎查委员会受理申请及其他证明材料,并进行初审,对材料齐全的申请,应进行入户调查,入户调查人员包括嘎查委员会人员、苏木镇政府负责此项工作人员、边境管理派出所等相关部门人员。经入户调查认定符合边民生活补助对象和条件的,将申请人的有关情况在嘎查委员会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对公示无异议的,嘎查委员会连同申请人有关材料一并报送苏木镇人民政府审核。申请人对公示有异议的,可以向苏木镇人民政府提出复核申请。
(三)申请审批:各抵边苏木镇政府收到嘎查委员会上报的证明材料和申请人有关材料后,会同当地边境派出所应当自收到证明材料和申请之日起10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予以批准,并尽快将审批表发回嘎查委员会;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尽快将有关材料退回嘎查委员会,并书面说明理由。
(四)申请上报:各抵边苏木镇政府审定后,需由各抵边苏木镇政府、边境派出所分别加盖公章后,由各抵边苏木镇政府将各抵边苏木镇符合边民补助发放条件的人员报告及统计表以嘎查为单位报送旗财政部门汇总,财政部门以各抵边苏木镇政府报送的数据为依据向上级申请补助资金,并以各抵边苏木镇政府报送的数据作为拨付边民补助资金的依据,漏报人员当年不得享受边民补助,待下一年度重新申请。
第八条 如被取消发放资格,当条件符合时,需要再次申请。
第四章边民补助发放
第九条 财政部门根据各抵边苏木镇政府上报的符合发放条件人数下达当年补助资金,各抵边苏木镇政府须在资金下达15日内将边民补助资金通过一卡通发放到边民手中。
第十条 边民补助实行动态管理,对不符合条件的边民要停止发放边民补助。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各抵边苏木镇政府要高度重视边民补助发放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有效措施,严格执行边民补助发放的公示、审核等认定程序,发动群众相互监督,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同时,各抵边苏木镇政府负责对边民补助相关工作的日常管理,加强与财政、民政、自然资源、边境派出所等部门沟通联系,建立人员信息查询和共享机制,及时掌握边境地区农村牧区居民变化情况,实现边民补助精准到人。
第十二条 边民补助所需资金的预算、拨付、发放,应接受同级纪检、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十三条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边民补助的,各抵边苏木镇政府应当立即停止发放边民补助,同时收回被骗取的补助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第六章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东乌珠穆沁旗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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