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些美食博主在网上发布的菜谱有知识产权著作权吗?
一、那些美食博主在网上发布的菜谱有知识产权著作权吗?
美食博主在网上发布的菜谱没有知识产权著作权。
属于知识产权的一种,但不是专利权。
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商标权、著作权、其他类知识产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如果你自己在家做着吃,那么不需要考虑知识产权,如果你要把别人的作品商业化,那你就涉及侵权
二、菜谱有知识产权么,可以申请专利么
菜谱是可以申请发明专利的。菜谱是一种做菜的方法,凝结了制做人的智慧劳动而形成,只要菜谱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则其具有授权前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第二十二条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菜肴的材料配方或制作方法,可申请发明专利。
我国的专利申请主要分为三大类:
发明专利
针对产品、方法或者产品、方法的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可以申请发明专利;我国《专利法》第二条第一款对发明的定义是:“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所谓产品是指工业上能够制造的各种新制品,包括有一定形状和结构的固体、液体、气体之类的物品。所谓方法是指对原料进行加工,制成各种产品的方法。发明专利并不要求它是经过实践证明可以直接应用于工业生产的技术成果,它可以是一项解决技术问题的方案或是一种构思,具有在工业上应用的可能性,但这也不能将这种技术方案或构思与单纯地提出课题、设想相混同,因单纯地课题、设想不具备工业上应用地可能性。
实用新型专利
针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可以申请实用新型专利。
我国《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对实用新型的定义是:“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同发明一样,实用新型保护的也是一个技术方案。但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范围较笮,它只保护有一定形状或结构的新产品,不保护方法以及没有固定形状的物质。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更注重实用性,其技术水平较发明而言,要低一些,多数国家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都是比较简单的、改进性的技术发明,可以称为小发明。
外观设计专利
针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可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
我国《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对外观设计的定义是:“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并在《专利法》第二十三条对其授权条件进行了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想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公告的专利文件中。”,相对于以前的专利法,最新修改的专利法对外观设计的要求提高了。
外观设计与发明、实用新型有着明显的区别,外观设计注重的是设计人对一项产品的外观所作出的富于艺术性、具有美感的创造,但这种具有艺术性的创造,不是单纯的工艺品,它必须具有能够为产业上所应用的实用性。外观设计专利实质上是保护美术思想的,而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是技术思想;虽然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与产品的形状有关,但两者的目的却不相同,前者的目的在于使产品形状产生美感,而后者的目的在于使具有形态的产品能够解决某一技术问题。例如一把雨伞,若它的形状、图案、色彩相当美观,那么应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如果雨伞的伞柄、伞骨、伞头结构设计精简合理,可以节省材料又有耐用的功能,那么应申请实用新型专利。
由于申请的专利类别不同,所以提交的材料也不相同。
如果是菜谱记载的做菜的方法,是不受专利法保护的。
乐谱、菜谱和棋谱是属于智力活动规则,不属于专利法规定的可授予专利权的保护客体。
但是可以申请:XX产品的加工方法和XX组合物(其实就是想申请专利的某道菜)。
三、菜谱有知识产权么,可以申请专利么?
终 于到我的 老 本 行了。简 要回答 吧 : ( 1) 一般 来 说 菜 谱 本掘或身 不 能申 请专 利, 但 是改变食物性状的 生 产工艺可 能可戚橡以 。 (2 )一般 业 界的保护方法判仔伍 是 商业秘密。 快帮 知 识产权部 李 老 师 。
四、国有企业商务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全市国有企业商务接待工作,加强商务接待经费管理,营造亲商重商的良好氛围,参照《江西省党政机关商务接待管理办法(试行)》《抚州市党政机关商务接待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国有企业。本办法所称商务接待,是指在招商引资、跑项争资等经贸活动中,接待除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商务来访人员的接待活动。商务对象主要包括境内外客商、各类商协会组织、企业负责人以及项目投资、合作洽谈、境内外经贸联络考察团组。
第三条 商务接待应秉持促进发展、文明规范、务实节俭、遵循惯例的原则,严禁超规模、超标准接待。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四条 商务接待经费应纳入企业预算。在“接待费”预算中列支,分账核算。市属国有企业应当加强商务接待费的预算管理,控制预算规模。要加强预算硬约束,在核定预算范围内务实高效、精简节约地安排商务接待活动,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商务接待。
第五条 对商务来访人员,接待单位应根据互惠对等原则或合作交流协议,区分为全部接待、部分接待和宾客自理。
第六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当从严从紧控制商务接待经费,不得扩大商务接待范围,严禁以商务接待名义进行公务接待。不得向子企业、入股企业转嫁有关费用。
第七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当建立部门申报、单位领导审批等管理制度,对能够合并的商务接待活动要统筹安排。
第八条 商务接待经费的报销支付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企业公务卡方式结算,500元以下一般商务接待可视情况采取方便结算方式。
第三章 接待内容及标准
第九条 商务接待内容主要包括:住宿、日常伙食、宴请、交通、赠礼等。
商务接待原则上不承担宾客来抚的往返交通费。
第十条 商务接待住宿应当注重安全舒适,不追求奢华。世界500强、国内500强(世界及国内500强企业认定标准为《财富》杂志每年发布的500强榜单企业,下同)企业高管(公司总部副总级别及以上)及重点商协会主要负责人等可安排套间,价格标准上限为每人每天720元;企业中层(世界500强、国内500强公司总部部门负责人或大区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其他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重点商协会中层以上(不含主要负责人)原则上安排单间或标准间,价格标准上限为每人每天420元;其他人员原则上安排标准间,价格标准上限为每人每天320元。
第十一条 商务接待就餐安排应注重礼仪和节俭,严格按照伙食费标准选择菜品,提倡采取自助餐等形式。商务来访人员日常伙食费(含酒水、饮料)上限标准的:世界500强、国内500强企业高管(公司总部副总级别及以上)及重点商协会主要负责人为每人每天500元,其他人员为每人每天300元。
除日常伙食外,可安排商务宴请分别不超过1次。商务宴请(含酒水、饮料)上限标准:市级领导出面举办的宴请,每人每次450元;县级及以下人员出面举办的宴请,每人每次360元。冷餐、酒会、茶会分别为每人每次160元、130元、90元。
第十二条 商务接待市内交通安排应注重安全、经济。除少数重要嘉宾乘坐小车外,其他客人可视人数多少安排小车、中巴车或大巴车。出行应当集中乘车,减少随行车辆。
第十三条 商务接待一般不赠送礼品,特殊情况下确需赠送礼品的,赠礼应当节约从简,实物礼品应当尽量选择具有江西或抚州特色的纪念品、传统工艺品和实用物品。赠礼对象仅为来访团组主要人员,必要时可包括主要陪同人员,原则上由主要接待企业赠礼1次,其他接待企业不得重复赠礼。如对方赠礼,按对等原则回礼。
赠礼标准为:世界500强、国内500强高管(公司总部副总级别及以上)及重点商协会主要负责人每人次礼品不得超过360元;中层级别宾客(世界500强、国内500强公司总部部门负责人或大区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其他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人每人次礼品不得超过180元;其他人员可视情况赠送小纪念品。
第四章 陪同人员及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 企业陪同人员应根据实际需要,从严控制。
第十五条 宴请宾客5人(含)以内的,陪餐人数一般不得超过3人;超过5人的,超过部分对方及我方人数原则上在2:1以内安排。市属企业负责安排宴请的工作人员不计入陪餐人员范围之列,工作人员鼓励采用自助餐形式用餐,若采取桌餐形式,则人均用餐标准不得高于用餐酒店和同类酒店的自助餐标准。
第十六条 陪同宾客赴县(区)走访期间,陪同人员的伙食费、住宿费、交通费等开支标准按照本级国内差旅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由接待企业各自承担。确需与宾客同餐、同住、同行的,经所在企业领导批准,可按对应的宾客接待标准实报实销。
第十七条 商务接待报销实行一事一结,报销凭证包括财务票据、来访单位公函(或邀请函、电话记录等)、商务接待审批单等。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作为国有企业商务接待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市属国有企业商务接待工作的指导。加强对企业商务接待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检查情况纳入企业主要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
市属国有企业应对本企业商务接待加强内部控制,并配合做好有关检查工作。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责令整改,追回资金,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一)擅自提高接待开支标准的;
(二)未经批准接待来访宾客的;
(三)违规扩大商务接待开支范围,或报销与接待无关的费用的;
(四)虚报宾客接待级别、人数、天数、套取有关经费的;
(五)使用虚假发票报销接待费用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县(区)可结合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国有企业商务接待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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